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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职务犯罪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0********,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公司,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栋**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串通招投标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分别由衡阳市蒸湘区监察委员会、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调查一次(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行贿罪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建湖南省**医院**大楼**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中,为谋取竞争优势和感谢谭某甲(另案处理)的关照,张某某先后送给谭某甲及其家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以拜年为名先后9次送给谭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3.6万元。

2、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以祝贺生日为名先后5次送给谭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元。

3、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以祝贺谭某甲儿子谭某乙生日或升学为名,先后3次送给谭某甲本人或其妻子唐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2万元。

4、2014年和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出资人民币2.7万元购买8棵种植树木送给了谭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楠木树、樟树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串通投标罪

201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已诉)合作竞标省中医附一建安工程项目。为确保中标,陈某某和张某某向谭某甲提议招标方案,并由陈某某联系湖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最低价竞标建安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承诺事后补偿30万元。**公司在谭某甲的支持下,顺利中标了**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011年1月11日,**工程施工预审公告发布后,陈某某先后联系了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等26家建筑公司参与该项目的围标报名,经中技公司预审,其中的20家公司通过了资格预审,每家公司80万元共计1600万元的保证金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谭某甲在明知他们围标的情况下没有制止。2011年1月25日,除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陈某某联系的长沙**、湖南**、湖南**、湖南**、长沙**和**集团公司成为**工程项目的七家入围单位。为顺利中标,陈某某先后支付补偿金180万元给**公司,让该公司自动放弃投标,其余六家公司的预算报价均由陈某某确定。2011年9月1日,陈某某与张某某挂靠的**集团公司最终以2.74亿余元中标**工程项目。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中标通知书、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郭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为取得工程项目,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晓梅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397515****、1387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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