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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建鑫)(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本区**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同年9月3日、11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联系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陕西省区总经理潘某某,欲加盟该物流公司,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上海龙邦快运物流公司在平凉市各县区的****,2017年4月20日,胡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与张某某取得联系,经了解,胡某某决定加盟,后张某某先后收取了胡某某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后潘某某并未给张某某和胡某某办理下上海龙邦物流公司代理手续,张某某也联系不到潘某某,胡某某遂多次找张某某退钱,截止2018年6月16日,张某某共退还胡某某36600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有权招收下级代理不明,难以认定其在收取胡某某加盟费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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