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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住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因嫖娼,于2014年7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伪造的一份“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总队”与“安徽省合肥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以将该建筑工程中的车棚工程转包给王某甲为由先后在淇滨区等地骗取王某甲共计128371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托关系安排王某乙女儿当兵为由,骗取王某乙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证人姜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红新

检察官助理:李  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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