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9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乡**村**栋**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埇桥区**超市老板孙某某谎称其公司销售的方便面即将涨价,并以现在预订能享受原优惠价但需预付全款为由骗取孙某某购货款人民币13000元。
2、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埇桥区**超市,先向超市老板雷某某借款一万元被拒后,其又以收取货物订金并出具收条的方式骗取雷某某购货款人民币一万元。
3、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埇桥区**生鲜超市老板接某某谎称其公司销售的方便面即将涨价,并以现在预订能享受原优惠价但需付全款为由骗取接某某购货款人民币13950元。
4、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埇桥区**超市老板孙某某谎称其公司销售的方便面即将涨价,并以现在预订能享受原优惠价但需付全款为由骗取孙某某购货款人民币12600元。
5、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埇桥区**西路**超市老板李某甲谎称其公司销售的方便面即将涨价,并以现在预订能享受原优惠价但需预付全款为由骗取李某甲购货款人民币30600元,后张某甲又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某甲人民币15000元。
6、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埇桥区**苑**栋**便利店内,以急需借钱的方式诈骗超市老板李某乙人民币30000元。
7、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埇桥区两淮快客站便利超市,向超市老板张某乙骗称其公司现在订方便面能送东西,以此骗取张某乙购货订金5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将所骗现金103150元用于赌博。
2020年5月27日,被害人孙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报案而案发。
2020年5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收证据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销售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雷某某、接某某、孙某某、李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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