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9********,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巷**号之2,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被害人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阳江市阳东区**镇经营**宾馆,后由关某某引进经营涉黄活动,至2018年4月份**宾馆因涉黄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处。梁某某、陈某某、关某某三名合伙人害怕受到法律惩处,于是由关某某牵头,通过佘某某联系,由梁某某出钱通过关某某、佘某某、张某乙等人层层转交,将20万元转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办理让关某某等人逃避法律惩处事宜。张某某收钱后并没有帮忙办理该事,而是将20万元据为己有。
2020年9月28日,张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梁某某家人20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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