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宿舍。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2日、23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小孩舅结婚需要赊烟酒,先后骗取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大街**超市老板史某某17条软中华香烟、60瓶海之蓝酒、6条苏烟。经被害人史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归还6瓶海之蓝酒及3000元人民币。后张某某去往外地并失去联系。经鉴定,所骗烟酒总价值人民币171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欠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董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骗中华香烟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军
检察员:唐 浩
2017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