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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路**宿舍。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2日、23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小孩舅结婚需要赊烟酒,先后骗取宿州市桥区道东大街**超市老板史某某17条软中华香烟、60瓶海之蓝酒、6条苏烟。经被害人史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归还6瓶海之蓝酒及3000元人民币。后张某某去往外地并失去联系。经鉴定,所骗烟酒总价值人民币171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欠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董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州市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骗中华香烟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唐  浩

2017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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