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名为“樱花”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代理信息,谎称招收钻石画代绣人员,许诺三个月到期高价回收钻石画,以此骗取钻石画押金和代理费。同年7月16日,被害人王某乙看到张某某朋友圈后,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微信转账给张某某420元押金,张某某快递将钻石画材料寄给王某乙。后王某乙又向张某某转账480元成为其下级代理并招收他人代绣,并陆续转账给张某某押金。直到2018年9月,张某某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对钻石画进行高价回收。王某乙及其下级代理完成成品后,无法联系张某某。经计算,王某乙向张某某转账41770元,接收张某某转账提成2112元,本起诈骗数额为39658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用同样的手段诈骗被害人姚某某3860元。
综上,张某某诈骗数额为43518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区**小区住所内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向侦查机关退赔40000元,其中退赔给王某乙35000元,剩余5000元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自己招收代绣钻石画的事实,隐瞒不高价回收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检察官助理:杜振兴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手机一部、现金5000元。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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