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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XXXXXX743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XX镇XX村十组13号,住郑州市XX区XXX小区6号楼1单元1楼北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孔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6日被害人孔XX的粤AE5M33号宝马车发生事故后,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办理保险理赔的被告人张XX,之后张XX向孔XX提出以60万的价格将该车收购,并提出保险理赔款到账后给付车款,不足部分张XX补齐,办理保险需要的费用6万元先由孔XX垫付,随后被告人张XX与孔XX的爱人成XX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孔XX并向张XX支付办理保险理赔费用6万元,后被告人张XX将该车拖走。拖走后被告人张XX未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并于2017年3月份将该车以 19.8万元变卖,所得19.8万元和6万元用于归还其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二手车买卖协议、张XX出具的收据、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董XX、夏XX、赵XX、王XX、仲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XX、成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XX在有期徒刑四年半以上五年半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19年12月6日 

附:

1.​ 被告人张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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