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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罪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79********,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同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叶某某的介绍与被害人刘某某认识,张某某向刘某某谎称自己是**集团**养殖场工作人员,可为被害人刘某某提供优质鸭苗、低价饲料。到了2019年5月张某某先后以“鸭苗订金”、“饲料钱”和其亲人生病住院、去世需要钱等的各种名义,多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共11600元。

2.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刘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经电话与陈某某联系,谎称自己是**集团的推销员,以帮陈某某购买到鸭苗为幌子,诈骗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1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柱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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