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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2001********,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2月间,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通过虚构事实获取受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假借与之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自2019年11月27日开始至2020年春节前后,以捏造各种不同理由向陈某某借款,合计金额11000多元。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来到陈某某家中居住期间,在获取陈某某家人的信任后,以帮陈某某偿还网贷为籍口又向陈某某母亲左某某借款64400元,张某某除了拿少部分款项归还给陈某某及左某某外,其诈骗陈某某及左某某所得的人民币共59000多元,被其挥霍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假借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以各种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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