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张爱民(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系原告张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丹
书记员:夏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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