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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巷**号。2016年3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因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吸毒成瘾,为以贩养吸,2020年5月开始在阳江市海陵区**镇**公园向一名外号“阿某某”(身份未清,另案处理)的男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贩卖给吸毒人员。2020年5月19日晚23时许,张某某在阳江市海陵区**镇**公园贩卖了价值100元的冰毒给吸毒人员杨某某;2020年6月4日晚10时许,张某某在阳江市海陵区**镇**公园贩卖了价值1100元的冰毒给吸毒人员杨某某;2020年6月21日中午13时许,张某某在阳江市海陵区**镇**巷**号吸毒人员黄某某家门口贩卖了价值200元的冰毒给黄某某;2020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在阳江市海陵区**镇**巷**号门口贩卖了价值100元的冰毒给黄某某;2020年7月16日早上7时许,张某某在阳江市海陵区**镇**村**巷**号其家中贩卖了价值100元的冰毒给黄某某;2020年7月17日上午l1时许,张某某在阳江市海陵区**镇**公园贩卖了价值100元的冰毒给黄某某;2020年7月18日凌晨l时许,张某某在阳江市海陵区**镇**巷**号门口贩卖了价值250元的冰毒给黄某某;2020年7月19日早上7时许,张某某在阳江市海陵区**镇**村**巷**号其家中贩卖了价值100元的冰毒给黄某某;2020年7月20日晚上19时许,张某某在阳江市海陵区**镇**巷**号门口贩卖了价值200元的冰毒给黄某某;2020年7月27日下午15时许,张某某在阳江市海陵区**镇**巷**号附近贩卖了价值100元的冰毒给黄某某。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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