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2********,初中文化程度,满族,务农,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3年12月12日,因犯有敲诈勒索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5月26日,因吸毒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山水雅园小区别墅区30栋内设置赌局,组织王某某、周某某、景某某等20余人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渔利人民币1000余元,2019年8月17日下午,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6人、缴获赌资人民币547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宝盒子一个;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及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周某某、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周红军
助理检察官:景慧梅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户籍地,联系方式15243499917;
2.案卷共叁册,补充材料一份,讯问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作案工具宝盒子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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