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78********,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金海人家青石路**号经营**有限公司。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金石滩街道金海人家青石路**号组织李某某、牟某某及另外一人(真实姓名不详)与其一起共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牟某某赢得赌资22000元。
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金石滩街道金海人家青石路**号组织牟某某、许某甲、许某乙与其一起共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许某甲输赌资3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辽宁省罚没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许某乙、许某甲、鲍某某、李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汪某某、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物证照片、赌博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406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十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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