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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栋**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大厦**楼设置办公地方和仓库,在淘宝网上经营“四季沐歌品牌店”销售假冒“mi e”注册商标的厨房用不锈钢水槽和水龙头。张某某先采购回不锈钢水槽和水龙头的成品,其中部分不锈钢水槽已有假冒商标,然后在没有标注商标的不锈钢水槽和水龙头上打印上“mi e”商标,使用mi e四季沐歌”的印章在外包装上印刷商标,之后包装好发货给网店客户。经营期间,张某某在“四季沐歌品牌店”销售上述假冒不锈钢水槽和水龙头金额合计350792.87元,获利约7万元。

2020年8月31日,民警在张某某处查获假冒“mi e”注册商标不锈钢水槽205箱、“mi e四季沐歌”印章2个、电脑2台、手机1台等物品。上述尚未销售的假冒“mi e”注册商标不锈钢水槽205箱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51130元。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mi e”、“四季沐歌”商标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9119723号、第19119738号相同,且未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使用。2020年12月15日,张某某家属赔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6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敏妍

                                               检察官助理 陆倩韵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36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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