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晋L****7现代越野车从其家中经024乡道行驶至襄陵镇李村村口。

在襄陵镇李村村口,该村委会按照县政府安排,设立疫情防控检查站。被告人张某甲欲驾车到汾河坝上,被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郭某某等人劝返,被告人张某甲不听劝阻并吵骂,遂驾驶车辆将封闭道路的两个隔离墩碾压后朝郭某某、张某乙撞过去,郭某某被撞到车的机盖上,张某甲继续驾车前行,撞到停车接受检查的张某丙的晋L****6大众轿车,将郭某某甩出去;张某甲倒车往后再次去撞郭某某,被避开。随后,被告人张某甲把车停在检查站出入口,下车辱骂、恐吓郭某某、张某乙等工作人员,致使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秩序混乱,大量群众围观,影响十分恶劣。

经鉴定:晋L****6大众轿车被损部件、隔离警示墩认定价格为995元;郭某某身体被撞部位为软组织损伤。

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执行公务;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鲍麦仓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