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镇*庄,现住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延长拘留期限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8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许,住南阳市高新区*村*组的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到张某某家中,因其耕地自建板房被举报后拆除之事,与张某某夫妇、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某及母亲齐某某发生争吵,期间齐某某使用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报警,又因心脏不适而晕倒,后经出警民警到场调解,被害人张某某先行离开。在被害人张某某离开张某某家往西走约20米,被告人张某某因听邻居说被害人张某某将母亲齐某某气晕倒,从路边捡拾一水泥砖追赶被害人张某某,持水泥砖砸向被害人张某某的背部,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又用脚踹了被害人张某某,并将水泥砖砸向被害人张某某的胸部。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宛)公(物)鉴(损伤)字【2020】 1143号鉴定书;5.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水泥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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