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大众宝来鲁DF****轿车载乘车人杨某甲(二人系朋友关系),到迁西县**镇**村**水库边闲玩,因被告人张某甲疏忽大意导致车辆冲进水库,致使杨某甲溺水死亡。经唐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死者杨某甲符合生前溺水导致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警录像及文字说明;
2、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明细话单;
3、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记录;
4、证人杨某乙、李某某、张某丙、杨某丙、杨某丁、郭某某、刘某某、张某丁、王某某等人出具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唐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书;
7、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8、现场勘验笔录;
9、辨认笔录;
10、迁西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的视听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将载有他人车辆停靠在水库岸边,因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冲入水库中,造成同车上人员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连国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内附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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