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室,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城**楼**室,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早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进入承德市高新区奥体中心广场送货过程中,与夏某某、张某某二人相撞,致使张某甲受伤。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一级和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张某甲病例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燕
检察官助理:秦祎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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