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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不起诉决定书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541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4011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夏馆镇****20191210日因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承包御景华城农商银行二楼剔横梁工程,因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2019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为其施工的工人王**站在脚手架上施工过程中横梁坍塌,被害人王**从高处掉落在地上摔伤头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赔偿被害人王**家属46万元。

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被镇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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