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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公诉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52328197210252178,侗族,文盲,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梁某某已于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多次拿走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汇鑫萤石有限公司爆破后剩下的炸药及雷管,并以炸药40元一条、雷管20元一条的价格将炸药、雷管卖给张某某(已死亡),用于抵消赌债。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7日在张某某住处起获炸药22.5斤、雷管71发。被告人梁某某对其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指认、辨认笔录;

4、书证、物证;

5、现场勘验;

6、视听资料;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汇鑫萤石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及公司对爆炸物管理的漏洞,拿走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汇鑫萤石有限公司爆破后剩下的炸药及雷管,卖给张某某(已死亡)抵消赌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191219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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