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21999********,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大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自2020年3月23日入职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做销售,主要负责推销赌博网站、联系赌博网站买家,至案发时共向629个QQ群组内155123个群成员发布搭建出售赌博网站类信息,在职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575元,案发后已全部上缴。2020年5月26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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