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啟中,男,196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啟中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张啟中使用昵称为“青山不改5588”的淘宝账号在手机淘宝网店内购买了一把标有“鑫盛009B”字样的射钉器用于装修。后其欲用该射钉器改装一支枪支,又通过手机淘宝从网上购买了无缝钢管、瞄准镜、枪托、击针及射钉弹和铁弹,被告人张啟中把无缝钢管、瞄准镜用电焊机焊接到射钉器上并安装了枪托将射钉器改装后使用。2020年8月21日,禄丰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张啟中位于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公司的宿舍内查获该疑似枪支(枪身上有“鑫盛009B”字样),从其宿舍及家中共查获射钉弹45枚,铁弹139.04克。经鉴定,从张啟中处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移交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手机淘宝购物记录截图;3.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张啟中的供述和辩解;6.查证他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啟中非法制造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啟中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扣押在案的电焊机一台建议依法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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