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4********,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住址为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张某某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淘宝网购买了二条无缝精密钢管,并在石城县**乡**村家中将一把旧的射钉枪和购买的无缝精密钢管进行焊接,改装成一把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钢珠的枪支,并安装了红外线瞄准器。后张某某将枪支拆解,藏在家中。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改装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搜查笔录、照片等书证;2.电子证据:淘宝网购买物品的视频截图;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将射钉枪改造为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晓斌
检察官助理:温冬霖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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