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内乡县***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基建负责人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于2017年9月10日至2018年3月擅自组织人员在内乡县**镇***村***组自己转包黑龙潭组集体的林坡上占用林地建石材加工厂。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对其占用林地现场的面积进行鉴定,共计42.6亩。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勘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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