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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狩猎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保护自家果园,在西华县禁猎区、禁猎期内采取粘网的方式非法猎捕鸟类3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2只鸟类有3只灰喜鹊,其余29只不能通过形态确定其具体种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1、​ 证人张某证言;

1、​ 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通告等书证;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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