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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经营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0********,汉族,**文化**职业,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新城区****号楼**楼东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无中文标示、无进口药准字、无进口器械准字的粉毒、白毒、玻尿酸、东源蛋白线、米诺瓦蛋白线等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转而销售给他人以牟利,已销售和未销售的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9440元。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25日,陶某某让王某某帮忙联系代购粉毒肉毒素,当日王某某通过朋友陈某某(微信号“小公举”)和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联系,以300元1盒的价格购得三盒粉毒(100单位),王某某将货款900元微信转账至陈某某,陈某某将该900元货款微信转账至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快递送达粉毒。

2、2019年2月27日,一名微信名叫“九儿”的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两个粉毒(150)单位,并将900元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快递送达粉毒。

3、2019年2月28日,魏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粉毒肉毒素和纽拉玻尿酸,谈好粉毒420元一盒,纽拉玻尿酸180元1盒,张某某通过快递将三盒粉毒(150单位)、一盒纽拉玻尿酸送至魏某某,魏某某通过支付宝将货款2060元(含魏某某之前从张某某处购买的两套院方溶脂针800元)转账给张某某。

4、2019年2月14日,罗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500盒纽拉玻尿酸,双方谈好购买价格为132元每盒,合计总价为66000元,罗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1600元,支付宝转账64400至张某某,张某某通过物流送货至罗某某。

2019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住所查获粉毒(150单位)30盒、粉毒(100单位)50盒、白毒36盒、德玛玻尿酸50盒、德彩玻尿酸10盒、维诺丝玻尿酸14盒、纽拉玻尿酸(金色)43盒、纽拉玻尿酸(黑色)79盒、东源蛋白线45包、米诺瓦蛋白线11包,价值人民币79400元。

2019年3月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住所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货值计算表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944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张海峰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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