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6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号楼**号,暂住本市莲湖区**路**苑**号楼**单元**号。2016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5年至2016年6月初,在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从福建云霄等地购得整条香烟,销售给本市莲湖地区多家商店及个体烟贩。2016年6月4日,公安莲湖分局民警在张某某居住的本市莲湖区**路**苑**号楼**单元**号住所内,查获各类香烟242条,均为伪劣香烟,部分香烟同时为假冒注册商标香烟。经鉴定,该批香烟价值人民币71400元。张某某供述,其通过网络、个人推销等方式买卖香烟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5、价格鉴定意见;6、查获记录;7、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材料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