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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骗取贷款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受陈某某(已判决)委托,帮助陈某某借用魏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45人的身份证,通过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收入情况、资产情况等手段在靖边县农商银行共骗取贷款45笔,数额共计1128万元。

陈某某在案发后共归还贷款688862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多次通过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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