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承德市**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以公司支付货款为由,分别以张某甲、卢某某的房产作抵押,四次骗取**银行贷款:
1、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指使其公司出纳胡某某提供伪造的股东证明、支付货款说明等材料,以张某甲位于本市**小区**室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笔贷款提前还清,又于当日指使胡某某提供伪造的采购合同、收条等材料,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向该银行贷款30万元。
2、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胡某某提供伪造的支付货款说明、收条等材料,以卢某某位于本市**花园**室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元。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笔贷款提前还清,隐瞒该房屋已经出售给何某某的事实,以该房屋作抵押,又指使胡某某提供伪造的采购合同、收条等材料,向该银行申请8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于2017年11月20日发放,张某某持续偿还利息至2018年4月,后再无力偿还。
另查明,张某甲、卢某某将上述贷款转入胡某某账户后,又转入张某某个人账户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信贷档案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杰
检察官助理:何 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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