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村*组***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下午17时许,蔡官镇塘官村村民与董官村村民在塘官村因打篮球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持菜刀从身后将与其子张某某进行互殴的被害人肖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肖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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