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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邓州市****村支部副书记,现住河南省邓州市******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我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1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7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4年4月11日,因赌博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1日邓州市水利局发布公告,包括被告人张某甲在内的12户、13个采砂许可证被取缔。2015年秋季,被告人张某甲因其位于邓州市**镇**村**河**岸的砂场出路不方便,与在附近采砂的被告人张某乙合伙经营。2015年底被告人张某丙、杜某某出资参与张某甲、张某乙的砂场经营活动,四人合伙共同经营。2016年5月26日,邓州市水利局以未经批准擅自非法采砂,对张某乙作出了邓水罚字【2016】第2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6月1日,2018年9月1日,邓州市水利局以未经批准擅自非法采砂,先后两次对张某甲作出了邓水罚字【2017】第11号、邓水罚字【2018】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2月25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先后主动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张某甲党员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水事违法案件卷宗、邓州市水利局邓水[2013]第128号文件、情况说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年内曾因采矿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冯  凯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杜某某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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