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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甲
张某乙
张某丙
张某丁
尚惠荣(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张某戊
李花增

原告张某甲。
原告张某乙。
原告张某丙。
原告张某丁。
以上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尚惠荣,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戊。
委托代理人李花增。
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原告张某丙、原告张某丁与被告张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原、被告为亲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均已离世。
被告在父母生前不赡养老人,老人有房产两处,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协议可以证实。
老人的房产是原告出资购买并维修,老人病重期间被告没有照顾和承担费用,2015年父亲去世后被告独占房产,原告认为父母遗产子女都有继承权,应依法分割原、被告父母遗产。
原告之一张某丙应按遗嘱继承,给予张某丙其父母生前居住的房产证号字第××号房产,包括北房三间,南房及门洞,围墙。
石榴树、香椿树、无花果树为张某丙购买并种植,应给予张某丙。
其余部分原、被告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我父亲住院以及在老年公寓花的钱都是我和原告张某甲支付的,我父母有两处宅基,前面的宅基是我二大爷张召亭的,由于我二大爷不回来了,我二大爷和我母亲就说这块宅基就给我了,后面的宅基父母去世应该由我和原告张某甲分割,现在的树木不是我父母的,原来的树我父母都给卖了,现在长的树都是我种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对自己所遗留的财产进行处分。
被继承人张昭营在证人张某己及张某庚二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宅基证号第312号房产进行处分,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口头遗嘱合法有效,故宅基证号第312号房产应按遗嘱继承归原告张某丙所有,原告方主张石榴树、香椿树、无花果均系原告张某丙购买应归张某丙所有,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方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宅基证号第312号房产之外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b9f6269a62f04b6e9ff5f2e4e9ae5a5a:-1Article|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宅基证号第312号北房、南房、门洞及围墙按医嘱由原告张某丙继承。
二、无花果树1棵价值240元、石榴树3棵价值330元、香椿树1棵价值50元、枣树1棵价值500元、杨树22棵价值660元、榆树4棵价值400元、柳树28棵价值840元、槐树5棵价值500元、槐树2棵价值30元、张昭营平房估价195元、皮箱一对价值为3元、两个橱子价值为10元、瓷瓶一对价值为7元按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共同继承,以上遗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张某甲遗产分割款753元,由被告给付原告张某乙遗产分割款753元,由被告给付原告张立琴遗产分割款753元,由被告给付原告张某丁遗产分割款753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张某甲承担100元,原告张某乙承担100元,原告张某丙承担100元,原告张某丁承担100元,被告承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对自己所遗留的财产进行处分。
被继承人张昭营在证人张某己及张某庚二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宅基证号第312号房产进行处分,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口头遗嘱合法有效,故宅基证号第312号房产应按遗嘱继承归原告张某丙所有,原告方主张石榴树、香椿树、无花果均系原告张某丙购买应归张某丙所有,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方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宅基证号第312号房产之外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b9f6269a62f04b6e9ff5f2e4e9ae5a5a:-1Article|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宅基证号第312号北房、南房、门洞及围墙按医嘱由原告张某丙继承。
二、无花果树1棵价值240元、石榴树3棵价值330元、香椿树1棵价值50元、枣树1棵价值500元、杨树22棵价值660元、榆树4棵价值400元、柳树28棵价值840元、槐树5棵价值500元、槐树2棵价值30元、张昭营平房估价195元、皮箱一对价值为3元、两个橱子价值为10元、瓷瓶一对价值为7元按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共同继承,以上遗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张某甲遗产分割款753元,由被告给付原告张某乙遗产分割款753元,由被告给付原告张立琴遗产分割款753元,由被告给付原告张某丁遗产分割款753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张某甲承担100元,原告张某乙承担100元,原告张某丙承担100元,原告张某丁承担100元,被告承担650元。

审判长:张志勇

书记员:孟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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