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
姜克伟(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
王某甲
王某乙
武玥青
武某甲
孟俊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姜克伟,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
原告王某乙。
法定代理人武某甲,系原告王某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武玥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某乙之姨母。
被告武某甲。
委托代理人孟俊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诉被告武某甲家庭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克伟、原告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武玥青,被告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俊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甲因其父王宝合作为原告已参加整个诉讼过程,在王宝合死亡后主动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并放弃一切程序权利,坚持王宝合的诉讼行为。原告王某乙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并放弃一切程序权利,坚持原诉讼行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张国旺
审判员:宗三强
审判员:宋志强
书记员: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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