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陈景军
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
黄某
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景军,石家庄市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陈景军、牛云峰和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至2013年10月原告虽然已满十八周岁,但原告患病没有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考虑双方的情况,被告每月负担400元为宜。无证据证实原告需要护理,原告要求给付护理费,不予支持。原告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医药费用24387.8元,有医院处方和药品结算单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应当负担一半即12193.9元,2015年12月以后的医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10800元,自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4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给付;
二、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医药费12193.9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至2013年10月原告虽然已满十八周岁,但原告患病没有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考虑双方的情况,被告每月负担400元为宜。无证据证实原告需要护理,原告要求给付护理费,不予支持。原告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医药费用24387.8元,有医院处方和药品结算单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应当负担一半即12193.9元,2015年12月以后的医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10800元,自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4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给付;
二、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医药费12193.9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杨彦昌
审判员:聂棋
审判员:刘亚博
书记员:李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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