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9********,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份,张某甲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68000********后经换卡升级卡号更改为62268801********,自2013年5月开卡使用,期间通过临时提升额度等方式恶意透支,2019年初开始出现逾期,后经银行进行多次催收,其拒不还款。截止至2019年9月份该卡拖欠银行本金191401.8元。
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积极与银行协商,现其家属已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7日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还款本金共计170000元,且**银行出具还款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张某甲所欠**银行信用卡本金191401.8元,已还款本金共计170000元,剩余21401.8元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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