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街**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L****6的白色思域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临汾市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冷库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甲血液酒精160.19mg/100ml,其酒精含量已达国家醉酒驾驶标准含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武平
检察官助理:何红丽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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