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豫D4****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汝州市杨楼镇大程村路段时,与同在道路上驾车行驶的韩某甲发生口角,后张某甲与韩某甲驾驶车辆乘坐人韩某乙发生打架。韩某甲报警后,张某甲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乙、韩某乙、韩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雨蒙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鲁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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