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务农。因犯有盗窃罪、诈骗罪,于2012年9月4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朋友在汝州市骑岭乡小陈村一饭店内饮酒,后张某甲驾驶豫DH****号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汝州市**乡**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亚锋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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