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陶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方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楼某某、张某甲健、陆某某一方在平湖市**街道**KTV**号包厢内,酒后寻衅滋事,互相扭打,造成李某某、陶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朱某某等人不同程度损伤。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陶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所受损伤达到轻微伤。
另查明,双方已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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