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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店帮厨,捕前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威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与郭某某发生矛盾,为泄愤于2020年1月10日0时许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疯狂烤翅烧烤店门口蒙面持刀殴打郭某某、方某某,将方某某脖子划伤,持刀恐吓王某某、方某某逼迫二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头套一个,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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