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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2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9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2月10日在明知帮助毕某某(已起诉)销售的**糖果是其利用职务的便利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毕某某继续销售,并贩卖给糖果零售商。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共帮助毕某某销售了**巧克力糖4千克包装100箱、**巧克力糖8千克包装50箱、**威化5千克包装200箱、**巧克力沙状糖5千克包装250箱、**糖5千克包装50箱。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贩卖的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94,750.00元。

经侦查,2019年3月26日平房公安分局平新派出所将被告人张某甲传唤了解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帮助毕某某销售被侵占的**公司、**公司在香坊区**路和**街库房**糖果的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被告人张某甲与中国**集团哈尔滨市**公司签订的谅解协议书、中国**集团哈尔滨市**公司的谅解书及收据,黑河市**公司提供的公司库存丢失表、黑龙江**公司提供的丢失商品的数量以及价值、黑龙江**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黑河市**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牛某某、李某某、齐某某、赵某某、王某丙、迟某某、黄某某、张某乙、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及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管理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下,仍帮助其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飞

202012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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