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阜阳市颍州区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现住址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社区**小区**幢**室。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13日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和被害人秦某某喝完朋友张某丙得孙喜酒后,应张某丙的邀请到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东方第一城五楼KTV666包间内唱歌,唱歌期间李某甲、张某甲与张某丙的朋友姚某某、汪某某发生纠纷争吵起来,后秦某某去拉架时抱住李某甲,李某甲与秦某某产生误会后相互撕打到隔壁包间内,撕打过程中李某甲打到秦某某的脸部,秦某某咬到李某甲的胸部,后被拉开。拉开后李某甲等人回到666包间,秦某某去666包间内找手机与张某甲等人发生冲突,后张某甲与秦某某发生撕打,撕打中张某甲用脚踢到秦某某的面部,秦某某咬了张某甲的膝盖,后被拉开。拉开后秦某某的面部受伤,鼻子流血,眼眶下面红肿。后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秦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与被害人秦某某自行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丙、刘某某、方某某、李某乙、张某丁、姚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影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55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 被害人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庄**号**户,现住址阜阳市颍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户,联系电话1385580****;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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