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 张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 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 张某甲在英德市**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的某一天下午,被告人 张某甲骑自行车到英德市**镇**村委会威**厂,进入被害人卢某某宿舍内窃取1台苹果牌6S手机及现金人民币约400元。
2、2020年3月6日,被告人 张某甲再次骑自行车到英德市**镇**村委会**厂,进入被害人付某某宿舍内窃取现金人民币约500元。
3、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 张某甲步行到英德市**镇**村委会**厂,进入被害人单某某宿舍内窃取现金人民币52元,后被单某某发现,被告人 张某甲困在单某某宿舍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公安机关委托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 张某甲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 张某甲患有癫痫所致的人格改变,案发时的精神状况无异常,其对所实施的盗窃行为具有完全辨认能力。2、对本次鉴定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等物证;
2.书证:被告人 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 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8.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 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 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 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 张某甲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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