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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滥伐林木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22、23、24、25、2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人砍伐了其购买村民廖某某、罗某甲、黄某某、罗某乙等人,位于东津镇洋**村2林班23-2小班范围内的桉树。经鉴定,采伐巨尾桉面积0.92公顷,株树546株,蓄积量48.5立方米,出材量42.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桉树,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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