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63********,汉族,大专文化,已退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为报复和发泄情绪,于2019年6月间多次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特购物广场的沃尔玛超市偷盗超市商品。2019年6月29日张某甲离开收银台后,超市工作人员确认其又将未结账商品带离遂报警。民警现场在张某甲的挎包内查获一包牛肉脯、二条毛巾、三双袜子、三条男士内裤,均已返还超市。经查明,张某甲盗窃时以购买商品名义将盗窃物品带到超市内更衣室,在更衣室内把商品包装拆掉后将商品装入随身的挎包内带出超市。张某甲先后于2019年6月22日盗窃一条毛巾、四双袜子;6月23日盗窃两双袜子、九块德芙巧克力。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86元。
案发后,张某甲亲属代其赔偿了超市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返还清单、赔偿款收据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6.视听资料:超市内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超市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晓慧
检察官助理:胡同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52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补充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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