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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27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路**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汾市尧都区生龙国际时尚广场***店上班时盗窃其同事张某乙的卡包一个,内装有现金150元,建设银行信用卡2张,交通银行信用卡3张,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信用联社信合通卡2张,兴业银行理财卡1张,浦发银行信用卡1张及张某乙的身份证等。后被告人张某甲从张某乙的交行信用卡内提现30000元、从张某乙建设银行信用卡内提现9200元;从张某乙光大银行信用卡内提现19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8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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