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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4人敲诈勒索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柏舍村大楼台门口284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沈沛敏,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4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战胜,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谌波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罗平县**乡**村。2008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定高,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应达,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李某某(另案起诉)等人聚拢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并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候某某等人,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的营业店面租赁权拍卖竞投的过程中,明知店面原承租人想要继续承租且自己无承租意图的情况下,多次恶意报名参拍并据此与原承租人谈判,以哄抬竞价为要挟、以放弃竞拍为条件向原承租人强行索要钱款,并伙同多人在竞拍现场向原承租人施压。原承租人迫于压力及继续经营需要、前期装修投入费用成本等,为避免竞价被恶意哄抬造成更大经济损失而同意支付钱款。待原承租人竞拍成功后,再次施压迫使原承租人最终交付钱款。上述人员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在拍卖竞投领域树立了非法权威,对竞拍参与人造成心理强制、威慑,严重扰乱了拍卖竞投领域的市场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一个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绍兴市越城区肖山街78号等房屋租赁权竞投过程中,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绍兴市越城区云东路975号房屋三年租赁权竞投过程中,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伙同他人,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农场104国道北侧厂房租赁权竞拍过程中,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350000元,实际得款人民币320000余元。

4、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候某某伙同他人在绍兴市越城区漓渚铁矿废铁竞拍过程中,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80000元。

另,

1、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绍兴市越城区天姥路7号4号楼厂房三年租赁权竞投过程中,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9000元。

2、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绍兴市越城区美东新村3幢10号一层房屋三年租赁权竞投过程中,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6000元。

2019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柏舍村大楼台门口284号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乙在绍兴市越城区洋江名苑4幢306室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龙骧园75幢2单元1606室被警察抓获归案;同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西塘头村附近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部分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租赁权竞投资料、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高某某、俞某某、王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候某某的供述、非同案共犯丁上游、王某乙等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乙、候某某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属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系初犯,且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候某某部分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候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四被告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候某某现均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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