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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诈骗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74********,白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门,现住泊头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6日侦查机关补充重报,2020年1月19日该案作拆案处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害人王某某和徐某某通过闫某某(另案处理)在泊头市**镇运河景观带购买宅基地建房,闫某某向二人介绍位于本村东三处地块(蔡某某所垫的)系被告人张某甲所有,后张某甲和王某某、徐某某签订了协议,约定该地块价格为64.5万元(每处21.5万元),张某甲负责建房,如不能如期建房,退还王某某等人所有费用。王某某、徐某某先后付给张某甲37.5万元的部分地款后,张某甲以盖房需要疏通关系办事、给付剩余地款让价等名义再次向王某某、徐某某索要13.5万,期间张某甲还让王某某购买了盖房所用的砖放在宅基地处。后张某甲将所得款项除预付给蔡某某10万元地款、偿还闫某某7万借款外,其余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将王某某购买的砖变卖他人,经查王某某等人所购买的砖价值3.825万元(每块0.45元,数量为8.5万块)。

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蔡某某、闫某某退回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及另案处理闫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交易明细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晓君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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