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
王华英(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华英,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邢开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王华英,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被上诉人婚前按照习俗给付上诉人的彩礼,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上诉人应当返还被上诉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媒人文二妮的身份未提出异议并认可其身份,因此上诉人称文二妮不是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媒人,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称其未收到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证据不足,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被上诉人婚前按照习俗给付上诉人的彩礼,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上诉人应当返还被上诉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媒人文二妮的身份未提出异议并认可其身份,因此上诉人称文二妮不是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媒人,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称其未收到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证据不足,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志春
审判员:王小英
审判员:乔鹏
书记员: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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